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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羊城晚報訊 記者凌越、實習生鄒洪霜、通訊員龔德家報道:許某身為海珠區公安分局110指揮中心副主任,卻利用職務便利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,幫助酒托詐騙團夥主要成員梁某雄、楊某林逃避抓捕,並收受2.5萬元賄賂,涉嫌職務犯罪被起訴。一審法院判決認定許某犯受賄罪、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兩罪,但免予刑事處罰,檢察機關隨後提起抗訴。前日,該案在廣州中院二審開庭。
  以楊某林為首的49人酒托詐騙案,曾以人數之多創下廣州酒托詐騙案之最,涉案金額近200萬元。詐騙團夥主要成員楊某林、梁某雄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,團夥其他成員最低判刑為拘役4個月。司法機關查明,在2012年8月該案由海珠公安偵辦期間,身為海珠公安分局110指揮中心副主任的許某,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,幫助犯罪嫌疑人梁某雄、楊某林逃避抓捕,並收受兩人的賄賂款2.5萬元。
  案發後,許某向檢察機關自首,並退回贓款。許某還撥打電話勸說梁某雄等人歸案接受處理,被認為存在從輕情節。一審時,公訴機關建議對許某犯受賄罪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間判處刑罰,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在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以下判處刑罰,並對其實行數罪並罰。
  海珠區法院一審認定許某受賄罪、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均成立,但綜合自首等情節考慮,對其作出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。一審法院認為,許某犯罪後自動投案,並能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,是自首。結合許某和行賄人之間有十多年的友誼,交往中行賄人夾雜著友誼、職務、人情、利益的行為,許某未能把握好界線,尤其是接受行賄人以資助其子女讀書為名而給的一萬元。綜上,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許某犯受賄罪的情節輕微,依法可對其免除處罰。
  對於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,一審法院認為,鑒於本案中許某通風報信的行為未造成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處罰,且在犯罪分子楊某林等人歸案後,被告人亦有勸誡當時尚未歸案的犯罪分子梁某雄自首,其情節輕微,依法亦可對其免除處罰。
  判後,許某沒有上訴,但公訴機關海珠區檢察院認為一審法院判決不當,向廣州中院提起抗訴。該抗訴申請獲得廣州市檢察院支持。
  廣州市檢察院的檢察員認為,按照最高法關於職務犯罪審理的相關規定,被告人數罪並罰的,一般不適用緩刑或免予刑事處罰,且許某的犯罪情節不屬於顯著輕微,基於該案的社會危害性,建議法院糾正一審判刑結果。
  該案二審目前尚未宣判。
  凌越、鄒洪霜、龔德家  (原標題:一審免予刑罰 檢方提起抗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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